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6-06-27    作者:hhht cjrjy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文件

内残联发[2013]7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残联、卫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国家标准(GB/26341-2010)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办范围

    几户籍在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 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原则

    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申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旗县(市、区) 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 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由苏木(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旗县(市、区)残联,再由旗县(市、区) 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请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盟市残联审查批准,由旗县(市、区) 残联办理。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

    (一) 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必须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

    (四) 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失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末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五)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 精神残疾:必须是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七)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者。

四、申办程序

 (一) 第一次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旗县(市、区) 残联申请,由申请人或他人帮助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 (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相同),到本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检查,经评定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评定意见加盖医院印章后返回旗县(市区) 残联初审,报盟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旗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盟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

(二) 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经过申办程序,可由旗县(市、区)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

组联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在内的3人以上评定、签字报盟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旗县(市、区) 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盟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

 (三) 对持有《残疾人证》申请变更残疾等级的或有人举报的,应到定点医院重新检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经旗县(市、区) 残联复查,认定确实需要变更残疾等级的,报盟市残联复审批准,由旗县(市、区) 残联重新打印残疾人证,送盟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已康复脱残或达不到残疾标准的不能办理残疾人证,已经持有的立即收回。

五、残疾评定

(一) 评定工作由2名具有评定资格的医师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进行,其中一人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残疾类别开展评定工作,不得跨类别评定,如有跨类别评定的其评定结果无效。

 (二) 残疾评定工作机构必须是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授权的具有残疾评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及具备资质的医师。

 (三) 残疾评定程序与要求:

1、对申请残疾评定的残疾人,凡持有经旗县(市、区) 残联盖章的《申请表》者,各定点医院均应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申请表》未经旗县(市、区)残联盖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以下简称《评定表》) 未粘贴与申请人相符照片的残疾人,各定点医院均不得受理。

 3、评定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认真配合或弄虚作假以及年龄等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旗县(市、区) 医院没有评定条件的,应及时转到盟市评定医院进行评定。

 4、对多重残疾的评定,应根据残疾人的既往疾病史和临床表现,分析确定疑似对象和类别,转诊到有资质的其他残疾类别评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确诊,按其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残疾类别确定其残疾等级。

 5、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确定残疾种类和等级,要求评定结论正确。医师签署全名和日期,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6、经评定不符合办理《残疾人证》标准的,评定医师也应写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定表》中评定结果一栏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项目划除,医师签署全名和日期。评定意见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评定医师本人修改并加盖私人印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7、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其评定结果应由一名副主任医师复核签字并报医院医务科 (处) 审核加盖“残疾检测专用章”;经审核合格的《评定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四) 对残疾评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书面向盟市残联提出重新评定要求,由盟市残联指定同级定点医院进行重新评定;申请人对重新评定仍有异议的,可由申请人书面向自治区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授权的自治区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定,其结论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五) 残疾评定费。按有关规定,各旗县(市、区)残联应协调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各评定医院严格按标准执行。评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由当地残联协调评定医院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

 (一) 经评定医师评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旗县(市、区) 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

1、《申请表》、《评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嗄查) 残协、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盟市残联各存一份。

   2、本人一寸免冠近照7 张。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根提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 盟市、旗县(市区) 残联要按权限和程序限期办理残疾人证。

旗县(市区) 残联对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要当场发放相应表格、给予登记,并告之所需资料;对直接可以认定或经定点医院鉴定符合条件的,一般要在七日内完成审核和上传盟市残联;盟市残联要在收到网上审核信息后七日内完成审核;旗县(市区) 残联在盟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四十五日内(偏远地区六十日内) 完成《残疾人证》打印、上报盟市残联加盖公章和发放。

 (三)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对于信息虚假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 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各旗县(市、区) 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 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六) 持证人相片上必须加盖盟市残联钢印,“填发机关”处加盖旗县(市区) 残联办证专用章,“填发人”处由旗县(市、区) 残联理事长签名盖章。“批准机关”栏由盟市残联加盖残联印章,并在“备注”第一栏内依次由盟市残联办证工作人员、组联部门负责人、理事长签名盖章。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否则,所持《残疾人证》无效。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及其它类重度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一) 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或污损不能正常使用,本人或监护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旗县

(市、区) 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旗县(市、区) 残联按办证程序给予补办。

 (二) 迁移

 1、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 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迁入地本人户口登记本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 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 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 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盟市级残联归档。

 2、经迁入地旗县(市、区) 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或等级不准确的,不予登记,并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重新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残疾证。迁出地的旗县(市、区) 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3、迁出自治区的,各旗县(市、区) 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三) 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公安部门新核发的身份证

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旗县(市、区) 残联办理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按程序重新评定。

(四) 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到苏木、乡镇、街道残联报告,由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向旗县(市、区) 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旗县(市、区) 残联登记注销,及时调整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信息,并报盟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编码

(一)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沙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沙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编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

实行全国统一编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二) 遗失补发残疾人证编码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注明作废。

(三) 换领残疾人证编码与原证一致。

(四) 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九、《残疾人证》监督管理

(一)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自治区残联组联部负责对《残疾人证》的全区核换发和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残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旗县(市、区) 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

(二) 《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

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三) 《残疾人证》办证员、初审员、复审员必须经培训后统一由自治区残联发给办证资格证持证上岗。无资格证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残疾人证》。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调换办证员、初审员、复审员,必须逐级报批。

十、责任

   (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严肃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向非残疾人或虽有残疾但不符合办理《残疾人证》标准的发放《残疾人证》;

 2、擅自改变残疾类别或等级的;

  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的。

  (二) 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请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 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残联组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