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 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 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 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 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 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 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市、县级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 ,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残联专干、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九条 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按照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二)在省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组织实施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市、县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
(四)指导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五)示范并指导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六)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七)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通过公网与其他城市网络中心实现信息交换。
第四章 服务设施与功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基本需求,建设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均应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具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模拟仿真教学、职业技能展示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配备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
(一)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四)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五)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六)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监测及分析等。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求职登记工作流程、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残疾人招聘工作流程、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制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等。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和人员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组织结构说明、岗位职责、服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人员选聘、考核和培训制度等。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主动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残联根据本规范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评估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