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地税发〔2010〕1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 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新政办发〔2008〕21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任务,经 2010年6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做好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残联要高度重视保障金征缴工作
保 障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地税系统的光荣任务,是代人民政府行使征收职责,也是对 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大力支持。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金的代征工作,把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等同为一个税种进行管理,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中。 在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部门和各级残联既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金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切实做好保障金 征管工作。
二、征收与信息传递
(一)2011 年1月1日起,自治区地税局在每年1月底前,以Excel表格格式向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残疾人 就业服务中心将纳税人基本情况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分发到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各县(市、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应征缴保障金核定情况(且提供Excel格式的纸质材料)致函同级地税部门,同时以Excel格式,报所在地(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中心),再由各地(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中心)在每年6月5日前将本地(州、市)全部应缴纳保障金核定数据(电子版),上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三)每年6月20日前,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将各县(市、区)应征缴的保障金数据导入县(市、区)地税部门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在7月至9月集中征收。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关闭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残联的保障金数据导入、导出接口。
三、做好审核把关,确保网上同步征缴
各地(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所辖县(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把关,避免反复修改上报数据的情况发生。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保障金数额、缴纳方法等信息在纳税人计算机终端上显现,确保实现纳税人网上报税和网上报缴保障金的同步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刘丽君